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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北农业网 2022-10-04 11:41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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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]毛某于2008年1月受聘于浙江省某地一家家具厂,从事油漆工作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工资按件计酬,按月定期支付。同年12月毛某以该家具厂未签订劳动合同、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开了单位。2009年2月11日毛某诉至仲裁委,以每月工资标准2500元为基数,要求家具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;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;补缴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。

在仲裁过程中,家具厂辩称:毛某在厂工作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,家具厂也同意支付双倍工资、经济补偿金,为其补缴社保费,但不能接受毛某过高的工资标准要求,并指出毛某实际月平均工资应为1500元左右。

毛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记录,记载了在家具厂上班所做的工件数,并按工件数计算月工资2500元。家具厂对毛某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,但也未举证证明毛某的工资标准。双唇蕨

[分析]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条、浙江省鼠标操作虚拟按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《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4条规定: 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丝萼龙胆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,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”。从这条规定看,法律并未对此类劳动争议中工资标准的举证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。这种情况下,涉及到仲裁员对举证的自由裁量权问题。

《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5条 “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承担时,仲裁委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的承担”。 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7条规定 “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,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承担时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、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的承担”。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,必须赋予仲裁员或法官举证分配的自由裁量权。仲裁员、法官在证明分配自由裁量时,应考虑公2、中国造纸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平正义原则、诚实信用原则分配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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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降解塑料的市场空间 就本案而言,家具厂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目和档案,因此无疑更接近职工工资的有关证据,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也强于职工,基于这一认识,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,实现实质公正。故裁决家具厂承担职工工资标准举证是妥当的。(何松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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